为了解证券行业涉诉情况,行家汇总统计了上市公司涉及金融机构的涉诉公告;并据公开信息,统计涉及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的诉讼案。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中信证券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案件中涉及的潜在损失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计提):
1、中信证券与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纠纷案。因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富皮业)私募债违约,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要求致富皮业偿付债券本金、尚未支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司胜诉后申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致富皮业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后致富皮业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目前正在参与其破产清算。因担保人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信达)及致富皮业实际控制人周立康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中海信达、周立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请偿付债券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609万元及后续发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11月29日北京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胜诉。2018年5月2日,北京三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中海信达、周立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3日,北京三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中海信达破产清算,公司已依法申报债权。
2、中信证券与哈工大高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高新)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违约,2018年6月4日,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金人民币40,67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并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6月8日,北仲委受理本案。本案于2018年9月5日开庭审理。2018年9月28日,北仲委作出裁决,裁决哈工大高新偿还公司本息、违约金及案件费用(截至2018年6月4日)共计人民币418,624,645.99元。2018年10月26日,公司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月14日,本案被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执行过程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哈工大高新等73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公司已依法申报债权。
3、中信证券华南与中信国安债券交易纠纷案。因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债券交易违约,2019年5月,原广州证券向北京三中院起诉中信国安,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4.8亿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19年5月14日案件正式受理。案件于2019年9月24日、12月11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16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北京三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中信证券华南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并已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信国安重整由北京一中院裁定受理后,中信证券华南已依法申报债权。2023年1月18日,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中信国安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11月16日,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中信国安等七家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
4、中信证券华南与灏轩公司、丁孔贤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纠纷案。因阿拉山口市灏轩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轩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违约,中信证券华南于2020年7月3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起诉灏轩公司及保证人丁孔贤,起诉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49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广州中院于当日受理本案。2021年3月经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中信证券华南的诉讼请求。后灏轩公司和丁孔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上诉。2022年5月19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广东高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驳回了灏轩公司和丁孔贤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中信证券华南向广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于2022年6月22日受理,目前案件处于强制执行过程中(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后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灏轩公司的破产清算,中信证券华南已依法申报债权。
报告期内,华泰证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6年,公司取得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3329,以下简称“利达股份”)股票用于做市。2018年7月,利达股份称计划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赴海外发展,其股东程曦同意在摘牌后受让公司所持有的利达股份的全部股票。利达股份及其股东程曦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在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受让公司持有的利达股份全部股票1,407,000股,转让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3,315,000元。利达股份终止挂牌后,程曦未支付股票转让价款。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材料,请求被告程曦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08,363,622.50元(截至2022年10月20日)。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2023年6月5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曦向公司分别支付股份转让款人民币63,315,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66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尚未有执行回款。
(1)华泰证券与楚金甫、唐付君、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楚金甫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楚金甫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57,18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唐付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楚金甫、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楚金甫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有权对楚金甫、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唐付君对楚金甫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1年7月8日,森源集团、唐付君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报告期内共执行回款人民币323,225,614.19元。2023年3月6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华泰证券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楚金甫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森源集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7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森源集团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楚金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24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森源集团向公司偿还融资本金、违约金,并支付律师代理费,公司有权对森源集团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股权及相应孳息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楚金甫对森源集团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7月8日,森源集团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报告期内共执行回款人民币107,410,774.17元。2023年1月5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3)华泰证券与韩华、杨立军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韩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公司于2020年8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韩华支付欠付本金人民币16,190.56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判令杨立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公司对韩华质押给公司的相关股份及相应孳息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相关付款义务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021年6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韩华向公司支付股票回购交易价款及违约金,公司有权对韩华质押的相关股份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杨立军对韩华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2年执行回款24,007,579.91元。报告期内新增执行回款人民币46,357,909.33元。2023年3月31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美吉特ABS”)由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计划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担任财务顾问。2020年9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下发《应诉通知书》,并于2020年9月25日送达华泰联合证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因投资“美吉特ABS”未得到全额兑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投资损失人民币5.27亿元及相关利息,判令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华泰联合证券被列为第五被告。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一审判决华泰联合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泰联合证券已提交上诉申请,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未裁判。
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获准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分期发行面值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公司债券(简称“16亿阳债”)。华泰联合证券为联席主承销商。2022年3月,原告上海仟富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发行人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合计约人民币509.81万元,并起诉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金融法院裁定本案移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不服裁定上诉,2022年8月,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3月6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
01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海仟富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5、华泰资管公司关于“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票据合同纠纷案。
华泰证券华福厦门银行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福厦门银行1号”)委托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3月,就华福厦门银行1号项下相关票据纠纷,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为被告的合同纠纷诉讼,标的票据金额合计为人民币9.5亿元。华泰资管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2018年6月26日福建省高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厦门银行的主要诉讼请求,2020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向厦门银行履行了判决款项。2023年申请人宁波银行深圳分行以本案出现新证据、新事实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并于2023年7月11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2021年6月,华泰慧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某投资者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管理人华泰资管公司并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631万元。2021年11月,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赔偿金额调整为人民币14,416万元。2022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2023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该投资者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23年7月,原告方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2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该投资者再审申请。
华泰紫金投资管理的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伊犁基金”)于2020年6月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要求德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德尔集团”)实控人汝继勇按照双方投资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河南义腾”)时签署的协议,对伊犁基金持有的河南义腾的股权履行回购义务。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19日、2023年2月24日、2023年10月7日分别开庭审理。因河南义腾宣告破产并工商注销,伊犁基金于2024年2月7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发起新的仲裁申请。由于汝继勇拒不履行回购义务,故要求其在公司注销后继续履行相关回购不能的赔偿责任,并要求河南义腾的实际控制人朱继中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了伊犁基金上述仲裁申请。2022年11月11日,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对德尔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其对伊犁基金因德尔未来股票质押担保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人民币275,966,101元,其中投资本金损失为人民币142,372,881元,利息损失为人民币133,593,220元)。2022年11月28日,根据伊犁基金的申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冻结德尔集团所持有54,919,622股德尔未来股票。后该案件移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简称“伊犁法院”),伊犁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该案必须以南京仲裁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并据此裁定中止诉讼。
华泰紫金投资管理的伊犁基金投资的嘉泰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泰数控”)项目因未能完成投资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及上市目标,触发了嘉泰数控实际控制人苏亚帅的回购及现金补偿义务,引起履约纠纷。2023年10月,伊犁基金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苏亚帅向伊犁基金支付股份回购价款人民币127,623,943.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926,404.32元等(截至2023年9月18日)。目前该案已被建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4年1月15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作出裁决。
2023年度,国泰君安因未决诉讼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为人民币172,263,194元。
信用减值损失本期计提2.63亿元,同比增加7.27亿元,系本期考虑市场环境及项目情况变化等因素,结合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后,计提了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去年同期为减值准备冲回。
(一)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2018年1月19日,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4笔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共计人民币144,67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398,337.86元,并自四笔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为公司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无法就违约处置方案与产品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提请仲裁。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二)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提起仲裁。2018年5月16日,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浦银安盛基金”)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将公司认定为交易对手方,请求公司偿还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项下融资款人民币42,750,000元,偿还融资利息共计人民币85,265.75元,并自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日起按日计算偿付补息及罚息。据查,与浦银安盛基金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和与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相同,即,银河金汇定向资产管理产品-“银河汇达易禾10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为公司经纪客户,公司为该产品提供交易指令申报服务。目前案件尚在仲裁中。
(三)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2017年8月,公司与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投资公司”、“被申请人”)签署《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交易协议书》,约定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与祥升投资公司作为资金融入方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名称为长生生物,证券代码为002680。祥升投资公司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如祥升投资公司违反相关约定,公司有权要求祥升投资公司提前购回全部质押股票或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祥升投资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对祥升投资公司提起仲裁。公司的仲裁请求为:①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8月12日尚未支付的购回交易金额人民币53,084,804.31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融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支付利息;②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8月12日为人民币1,499,841.00元,自2018年8月13日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人民币99,989,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③公司有权对被申请人质押公司的ST长生(证券代码:002680)1,900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标的证券所属上市公司发生退市情形,公司有权对质押标的证券数量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股权所得价款在公司诉请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④被申请人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以补偿公司花费的律师费;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以上①-④项合计人民币54,684,645.31元。2019年6月24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就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决((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因祥升投资公司未在《裁决书》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4月2日,公司另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祥升投资公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9)京02民初281号),判决张雯、长春百盛天启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就(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司已于2019年11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文件。2022年6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的本案执行案款2,753,450.33元。2022年12月,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还的本案执行案款4,427,619.53元。2023年1月16日,公司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2)吉01执恢176号)。根据《执行裁定书》,因除已被拍卖的股票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剩余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款项仍在执行中。
(四)公司诉葛洪涛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葛洪涛在银河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葛洪涛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葛洪涛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葛洪涛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51,210,928.05元。2020年3月17日,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判决葛洪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①偿还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38,572,745.03元;②支付公司融资利息人民币10,969,171.64元;③支付公司截止2019年1月22日的罚息人民币1,668,465.38元以及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④支付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0元;⑤支付公司诉讼责任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如葛洪涛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5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葛洪涛负担。由于葛洪涛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5624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2020年12月,公司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102执5435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公司诉徐国栋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徐国栋在银河证券开展融资融券交易。由于徐国栋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追加担保物,公司根据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的相关约定,对徐国栋的信用账户执行了强制平仓措施。对平仓后未予偿还的融资负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徐国栋偿还融资本金,支付融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9日合计人民币65,458,830.17元,并由徐国栋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由于徐国栋未在《民事判决书》((2019)京02民初97号)明确的期限内履行偿还义务,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2019年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19)京02执1358号之一),因被执行人徐国栋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国栋给付人民币6,500.08万元。2021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0)京02执恢304号)。根据《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徐国栋目前暂无其他财产(被保全证券账户资产及银行账户存款除外)可供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六)公司对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艳萍、周政申请强制执行案。周伟洪与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由于前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①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②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0.05%/日计算的违约金;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④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给公司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①-③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属限售流通股,处置比较困难,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公司申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本案执行。2023年8月,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浙06执恢4号之三)。根据《执行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执行裁定书》((2023)浙06执恢4号之一)及《执行裁定书》((2023)浙06执恢4号之二)对前期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37,169,200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先后进行拍卖及变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根据公司的申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被执行人周伟洪持有的标的股票及孳息、红利交付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周伟洪对公司所负债务127,742,608元。上述标的股票(含孳息、红利)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自《执行裁定书》送达公司时起转移,公司可持《执行裁定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23年10月10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浙06执恢4号之四)。根据《执行裁定书》,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后续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未取得终审判决或裁决以及未执行完毕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704起(含被诉与主动起诉),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121.74亿元。其中,本集团主动起诉的案件共计90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96.84亿元;本集团被诉的案件共计614起,涉及标的金额合计约为24.89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集团已对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计提相关负债约为0.18亿元。
2023年4月,中国证监会因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存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作为紫晶存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公司于2023年5月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人民币10亿元设立紫晶存储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稳定。公司还积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并于2023年12月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认可协议》。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相关公告。
自报告期初至本报告披露日,海通证券尚未披露的新增(金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或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张方杰与雷根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张方杰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雷根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雷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海龙、上海雷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孟祥信、田玉凤、李金龙、赵加成、上海金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鹏、上海超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起复投资有限公司、路东辉、上海玉屹实业有限公司、雷根(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被告赔偿原告张方杰人民币1.22亿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原告要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前述金额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3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
2、海通证券与南一农公司、红太阳集团、南京世界村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南一农公司拒绝依约履行股票质押购回义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融资人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3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要求担保人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和南京世界村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世界村)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开庭审理。2021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6月,南一农公司被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公司向南一农破产重整项目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6月1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一农公司、江苏国星投资有限公司、南京苏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一农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红太阳)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年6月30日,南一农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计划安排召开债权人大会表决。2023年7月28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延期表决。2023年11月6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南一农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2024年1月29日,ST红太阳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已就本案件潜在损失予以计提/拨备。
3、四川信托与海通资管公司、公司等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因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四川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信托)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通资管公司、公司等被告返还或赔偿原告委托财产人民币5.15亿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9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于2022年11月10日、2023年7月10日开庭审理,并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对海通资管公司、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四川信托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已就本案件潜在损失予以计提/拨备。
4、海通资管公司与南一农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因南一农公司质押其持有的ST红太阳股票并向海通资管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融入资金,质押交易违约,海通资管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南一农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3.20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2020年1月2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并于2020年8月7日开庭审理。2020年12月31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海通资管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一农公司后上诉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受理南一农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法院已指定管理人。海通资管公司已代表资管计划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2年6月1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南一农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2年11月7日,南京中院决定对ST红太阳启动预重整程序。2023年6月30日,南一农等四家公司破产管理人已向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计划安排召开债权人大会表决。2023年7月28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延期表决。2023年11月6日,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南一农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2024年1月29日,ST红太阳预重整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已就本案件潜在损失予以计提/拨备。
5、邮储银行与富诚海富通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生实质性违约,专项计划持有人之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要求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及包括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诚海富通)在内的相关中介机构对其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诉请金额为本金人民币5.27亿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等。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2023年4月14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邮储银行及富诚海富通等被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6、海通开元、西安航天新能源及上海文化与ChinaEdu Corporation及及北京弘成股权转让协议争议案。因ChinaEdu Corporation及及北京弘成立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弘成)拒绝依约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海通开元、西安航天新能源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航天新能源)及上海文化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文化)共同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ChinaEdu Corporation及及北京弘成履行回购义务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涉及本金金额合计2.5亿元。2022年6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2023年8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已就本案件潜在损失予以计提/拨备。
报告期内,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含申万宏源证券)诉讼进展: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诉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案。宏源恒利于2022年1月1日与佛山市中金圣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中金圣源”)签署《仓储保管合同》,约定了仓储保管的权利义务。2022年5月30日,宏源恒利发现储存于佛山中金圣源仓库的铝锭无法提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宏源恒利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佛山中金圣源向宏源恒利交付铝锭4,125.1323吨(或赔偿货值损失人民币85,637,746.55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2023年1月12日,宏源恒利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因佛山中金圣源仓库员工涉嫌刑事犯罪,案涉铝锭目前因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而被公安机关查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报告期内,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便于清晰简要表述,本节申万宏源证券简称“公司”)已披露且有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
2020年6月,申万宏源证券与张留洋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张留洋开展融资购买股票业务期间,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维持担保比例,后经公司强制平仓,尚欠公司融资本金人民币8,540.08万元未还。经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留洋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公司起诉。2021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张留洋提出上诉。2021年11月,因张留洋未缴纳上诉费,法院裁定一审判决生效。2023年1月,法院出具裁定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张留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2.公司诉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10月,申万宏源证券与RAAS CHINA LIMITED、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RAAS CHINA LIMITED、向公司融入资金,科瑞天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3月,公司、RAAS CHINA LIMITED、、深圳莱士、科瑞天诚签订了《补充协议》。2018年9月,深圳莱士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RAASCHINALIMITED向公司支付未偿还本金人民币2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深圳莱士向公司支付相关利息,科瑞天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1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3月,法院出具裁定书,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1)2017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人民币8,3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柯宗贵自2020年3月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10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一方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高院裁判文书,准许撤回对陈色琴的起诉,驳回柯宗贵上诉请求。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本案质押物进行拍卖。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终本裁定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结案。
(2)2017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人民币10,0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柯宗贵向公司归还了4,000万本金。柯宗贵自2020年3月起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10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书,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一方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11月,公司收到上海高院裁判文书,准许撤回对陈色琴的起诉,驳回柯宗贵上诉请求。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本案质押物进行拍卖。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法院终本裁定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17年7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贵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贵向公司融入人民币9,000万元,其配偶陈色琴承担连带责任,马美容提供质押担保,期间柯宗贵归还了部分本金,后柯宗贵后续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亦未完成回购交易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2,173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2020年8月,徐汇区法院受理本案。2021年8月,徐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后柯宗贵提起上诉。2022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陈色琴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4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上海金融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3年7月,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裁定,撤销原一审及二审判决,发回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截至目前,本案再审程序尚未收到判决。
(1)2017年7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6,50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3,696.42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后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法院出具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本案结案。
(2)2018年4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6,99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由于柯宗庆未能按照约定完成回购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4,323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等,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后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法院出具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本案结案。
(3)2018年4月,申万宏源证券与柯宗庆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柯宗庆向公司融入人民币2,510万元,其配偶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期间,柯宗庆归还了部分本金,后履约保障比例跌破平仓线,柯宗庆未依约回购本息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根据民事调解书,柯宗庆需于2020年10月28日前向公司支付人民币1,499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谭爱武承担连带责任。后柯宗庆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2023年4月,法院出具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本案结案。
2018年,申万宏源证券与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国安)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中信国安向公司融入资金,2018年10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中信国安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约。2019年12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4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后本案移送北京市三中院处理。2021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2022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中信国安重整申请。2023年1月,法院裁定通过重整方案。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本案结案。
6.公司诉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
2018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与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投资”)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国安投资向公司融入资金,中信国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10月,履约保障比例低于约定,国安投资未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中信国安亦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构成违约。2019年12月,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并获得受理,要求支付本金人民币32,896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后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2021年12月,北京市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2022年1月,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受理中信国安重整申请。2022年6月,中信国安投资被法院裁定与中信国安合并重整。2023年1月,法院裁定通过重整方案。2023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重整程序。本案结案。
2016年6月及2018年2月,申万宏源证券与翁武游分别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翁武游向公司融入合计人民币9,900万元的资金,林永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其持有的“摩登大道”作为质押标的股票,林永飞配偶翁雅云予以确认。2018年12月,翁武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等,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2021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出具裁定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2018年10月,申万宏源证券所管理的申银万国天天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创金合信”)管理的创金合信邻水融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下称“邻水融富2号”)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成交金额为7,000万元,质押债券为“17国购01”100,000手。2019年1月,创金合信及其管理的邻水融富2号在约定的到期日未履行资金融入方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公司及委托人合法权益,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2021年7月,公司收到裁决书,裁决邻水融富2号履行还款义务,偿还本息合计人民币7,109.39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2023年7月,公司收到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创金合信邻水融富2号资产管理计划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2017年3月,申万宏源证券与邹勇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邹勇向公司融入人民币13,600万元,其配偶李亚丽承担连带责任。期间,邹勇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利息,未在履约比例低于平仓线时采取措施使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约定的预警值以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勇归还本金人民币7,368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违约金,李亚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等。2021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本案。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主要诉讼请求。后邹勇、李亚丽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邹勇、李亚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起发生法律效力。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武汉仲裁委员会对申万宏源证券及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提起仲裁。申请人为申万宏源证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因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存在争议,要求公司赔偿本金、预期利息损失及管理费合计7,600余万元,并要求托管人承担补充责任。2022年3月4日,公司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书。2024年1月,公司收到裁决书,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结案。
11.公司诉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
2017年3月,公司与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天诚”)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其后又签订七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科瑞天诚向公司融入资金。后双方对上述交易合约进行了延期。宁波科瑞金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金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8月,公司与科瑞天诚签订《补充协议》,并由双方与宁波金鼎等签订《应收账款质押三方协议》。2022年1月,科瑞天诚未按照公司要求提高履约保障比例或提前购回,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科瑞天诚向公司支付未偿还本金180,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宁波金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2022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本案。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2年9月判决科瑞天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本金18亿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公司对科瑞天诚出质的股票及其对宁波金鼎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7月,质押股票进行司法拍卖。2024年1月,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
12.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等信托贷款违约案。
2016年,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申万创新投交付信托资金合计人民币3亿元,由光大信托公司向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简称“中科建设”)发放信托贷款,中科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后中科建设到期未支付相应利息,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后光大信托公司与申万创新投合意终止信托,并将其基于相关债权及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转让于申万创新投。2018年9月,申万创新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请求判决中科建设向申万创新投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亿元及利息、支付罚息、律师费,中科龙轩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11月,申万创新投收到该案件一审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后申万创新投就该裁定上诉。2021年8月,申万创新投收到最高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2023年9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创新投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未收到二审判决。
13.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其管理产品投资的“19华晨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以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等五家中介机构连带赔偿本金人民币112,900,000元及相关利息等损失。2022年9月,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收到应诉通知书。2023年2月收到民事裁定书,因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起诉。截至目前,本案裁定已生效。
1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其管理产品投资的“19华晨06”债券未能及时兑付,以申万宏源证券子公司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为由,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连带赔偿本金人民币21,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等损失。2022年10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收到应诉通知书。2022年12月收到民事裁定书,因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东吴基金起诉。东吴基金不服裁定,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9月,承销保荐公司收到二审裁定,驳回东吴基金上诉。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部分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相关投资损失的民事赔偿事宜,分别向上海金融法院对中安科及其董事、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和本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要求中安科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用,并要求中安消技术、中安科董事等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示范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本公司对中安科需要向案涉2名投资者支付的损失合计22.8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因中安科注册地址于2021年12月变更至武汉市,该系列后续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2024年3月27日,除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外,本公司共收到上海金融法院转来的6,369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上海金融法院已就6,339名投资者(含示范案件2名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本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89,370.34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来的1,685名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及应诉通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1,670投资者所涉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判决判令本公司就中安科需向投资者支付的损失25,657.41万元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存续的主要诉讼及仲裁(占公司诉讼及仲裁总额90%以上)情况如下:
1、东方证券诉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及保证人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
上海郁泰登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9月以其持有的“保力新”(原“坚瑞沃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上海阜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1.70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的执行证书,2018年8月于上海二中院获执行立案。至2020年初通过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回款。2020年3月,就处置质押股票不足偿付部分向保证人上海郁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保证人之诉。因主债务人郁泰登硕及阜兴实业涉及其他案件,上海金融法院对郁泰投资保证合同诉讼案延期审理。2023年6月,保证合同之诉已被指定由静安法院管辖。2023年8月,前往静安法院进行谈话并签署笔录,向法院表达希望尽快裁判。
2、东方证券诉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案。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珠”(原“中珠医疗”)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珠海经济特区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4.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1年4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5月,被告申请上诉,上海高院于2022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另,担保人向上海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1月,上海高院裁定驳回担保人的再审申请。2023年4月,质押股票在新大宗平台全部处置完成。2023年6月,公司收到执行回款。2023年8月,担保人抵押房产挂拍。2023年10月,房产一拍流拍;2023年11月,公司收到法院扣划的质押股票现金红利;同月,房产二拍流拍,之后法院发布抵押房产变卖公告,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进行变卖。
徐炜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R腾信1”(原“腾信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滕瑛琪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4.8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1年5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6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7月,保证人上诉。2022年8月,上海高院受理保证人上诉案,之后公司与对方签署《和解意向书》,上海高院后续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生效。2022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2年11月,在上海金融法院主持下,公司与对方签署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2月,对方确认无法履约,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继续执行及司法拍卖的申请,同时一并申请对徐、滕两人采取限高、失信等措施。2023年6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因股票退市,需待完成转板后继续推进。2023年7月,收到法院的终本裁定,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2023年9月,“R腾信1”股票转板完成并于9月8日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递交恢复执行申请材料。2023年10月,本案恢复执行。2023年12月,收到变价质押股票的执行裁定书。
曾卓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新宁物流”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1.6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就已公证的交易,根据公证处对曾卓的执行证书,2021年11月于苏州市昆山区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5月,昆山法院已向质押股票首封法院广东江门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2年9月,昆山法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2年11月,昆山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2022年12月,拍卖成交。2023年6-12月,法院陆续向公司发放了部分执行回款。就未公证的交易,于2021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2022年1月,法院裁定拍卖质押股票,公司就拍卖所得款拥有优先受偿权。2022年5月,昆山法院立案受理针对曾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与上述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一并处置。
上海中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起以其持有的“中路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5.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因交易主协议版本不同分拆两案:旧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11月诉讼立案。2022年8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9月,对方上诉。10月,上海高院受理二审立案,并于11月开庭。2023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2023年2月,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3年6-9月,经过三次新大宗平台处置,大部分质押股票处置成交,剩余零股,公司已向法院递交抵债申请。2023年12月,收到剩余零股的抵债裁定并已完成过户,并收到法院发放的部分执行回款。新版主协议项下交易案件由上海黄浦区法院于2021年11月受理。2022年3月正式立案,11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对方上诉,因其未缴纳上诉费并提出撤诉申请,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一审判决生效。2023年4月,黄浦法院执行立案。质押股票分两笔于2023年10月及12月挂拍,均拍卖成交,并于12月底收到两笔质押股票拍卖成交的执行回款。
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紫鑫3”(原“紫鑫药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2.3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2年3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9月开庭。2022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组织线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执行立案。2023年10月,确定了质押股票的评估机构。2023年12月,评估机构出具质押股票评估报告,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分拆拍卖申请书。目前尚在执行中。
7、东方证券诉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担保人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
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麦趣尔”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新疆恒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3.03亿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2年8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法院原定于2022年12月开庭,后因对方提交管辖权异议而取消,目前等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做出裁定。2023年2月,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之后担保人就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2023年4月,上海高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2023年5月,一审开庭。2023年7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3年8月,对方上诉。2023年9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11月,二审开庭,并于11月底收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2023年12月,执行立案。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6.53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青岛亚星的执行证书,2022年8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0月,深圳中院作出处置裁定。2022年11月,青岛亚星提起执行异议,之后法院同意公司通过提供信用担保以继续执行。2023年1月,质押股票挂拍。2023年2月,质押股票一拍流拍。2023年6月,法院裁定对质押股票进行二拍。之后,质押股票二拍流拍。2023年7月,深圳中院做出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姜剑于2016年6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2.61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姜剑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1月,法院向质押股票的首封法院青岛中院商请移送处置权。2023年1月,深圳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12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朱兰英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R大通1”(原“深大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3.4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朱兰英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深圳中院执行立案。2023年1月,青岛市南法院首封质押股票部分的处置权完成移送。2023年2月获悉,浦东法院首封的股票因首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暂时无法移送。2023年11月,法院表示因质押股票尚在评估阶段无法处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作出了终本裁定。后续将待转板完成后申请恢复执行。
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任永青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2.1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2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3年2月,一审开庭。2023年5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保证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7月上海高院二审立案。2023年9月,保证人向上海高院递交了延长审限申请。11月底,保证人向上海高院申请撤诉。12月,收到上海高院二审裁定书,裁定准许保证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目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人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1.99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3年6月于西安中院诉讼立案。2023年11月,开庭审理。目前等待法院判决。
债务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起以其持有的“必康3”(原“必康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李宗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0.8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3年6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3年10月开庭。2023年12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之后上海金融法院向李宗松及陕西北度公告送达一审判决,公告期30天。
南通琦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2.56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南通琦艺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
南通泓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1.1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南通泓翔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
江苏彩浩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R环球1”(原“商赢环球”)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2.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江苏彩浩的执行证书,2023年12月于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以其持有的“德奥退”(原“德奥通航”)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1.24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19年7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0年5月公司收到一审胜诉判决,对方未上诉。7月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后因无法确定上市公司何时复牌,法院于2020年11月出具终本。2021年1月,公司申请续封涉案股票。2022年3月,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德奥退”与深交所间诉讼纠纷,股转公司至今未办理股票转板事宜,上海金融法院未恢复执行。
北京东方君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海南椰岛”股份与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并由冯彪、高忠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4.25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19年11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1年2月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后债务人上诉,上海高院于2021年7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后于2021年10月申请执行。因质押股票已由取得处置权的贵阳中院采取变价措施,公司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向贵阳中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自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经贵阳中院强制执行,先后通过抛售与拍卖质押股票,公司陆续申请就股票变价款优先受偿并参与分配,本案债权金额已全额收回。本案结案。
郭现生于2015年5月起以其持有的“林州重机”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3.5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2年8月,就新旧协议项下交易分拆两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并于2022年11月合并开庭。2023年2月,法院组织调解,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自2023年2月至11月,郭现生按期还款,已偿还《民事调解书》项下全部债务,本案结案。
王柏兴于2013年9月起以其持有的“ST中利”(原“中利科技”“)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5.1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王柏兴的执行证书,2022年9月于苏州中院执行立案。2022年12月,苏州中院取得质押股票处置权。2023年2月,苏州中院正式受理对上市公司中利集团的预重整。2023年5月至11月:法院拍卖成交王柏兴名下2套住宅并将房产拍卖款发放给我司;法院分两批挂拍质押股票,部分股份拍卖成交并已回款,剩余股质押股票一拍、二拍均流拍后,苏州中院出具以股抵债裁定且股票抵债过户完成;法院扣划王柏兴一笔银行存款发放给公司。本案结案。
游建鸣于2016年7月起以其持有的“*ST明诚”(原“当代明诚”)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0.67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公证处对游建鸣的执行证书,2023年3月于北京朝阳区法院执行立案,之后法院根据公司请求,冻结了游建鸣抵押给公司的两套房产。2023年6月,两套房产挂拍,并于7月拍卖成交。2023年8月,完成拍卖房产的交接与过户。2023年9月,收到房产执行款与终本裁定。本案结案。
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东吴-平安-东方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于2016年10月起以其持有的“易见3”(原“易见股份”)股份与公司开展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上述交易现已违约。
涉诉金额:待偿还本金4.28亿元及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因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1年9月于上海金融法院诉讼立案。2022年3月,收到一审胜诉判决。2022年5月由上海金融法院执行立案。2022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取得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另外,2022年下半年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就质押股票部分,因易见股份退市,法院拟重新评估拍卖。2023年8月,质押股票重新挂拍,并于10月一拍流拍,11月,二拍流拍。公司之后向法院申请以股抵债。2023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以股抵债裁定,并委托北京法院办理抵债过户事宜。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终本。
来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
1、(2023)沪民终591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涉诉金额:81,348,401.68元。提起上诉。
1、与广州汇垠华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张桂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纠纷案:此案件前序事项已在公司往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2024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1)苏民终84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案一审裁定,指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案暂未开庭审理。
2、截至报告期末,子公司华英证券涉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暂无新进展,前序事项已在公司往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此外,本集团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及进展情况:来源: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1.国联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盈17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式股票回购纠纷案:2021年8月16日,公司和委托人江苏联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国联汇盈17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公司作为管理人有权代该计划行使诉讼权利。因债务人中南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城建”)欠付质押式股票回购交易本金382,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公司代表上述计划起诉中南城建和担保人(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城建中南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7月19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24年1月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公司要求中南城建偿还本金382,800,000元及部分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以及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截至本报告披露之日,本判决尚未生效。
2.其他存续无进展诉讼、仲裁案件。报告期内,国联证券作为管理人代表“国联汇融5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青海合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案暂无新进展,前序事项已在公司往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报告期内,国元证券新增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18,925.81万元;有新进展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84,239.546万元。
(1)国元证券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022年1月20日,国元证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网上立案。国元证券起诉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胜通”)、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请求确认国元证券对山东胜通享有83,279,563.23元债权,其他被告对山东胜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2年1月24日,法院受理本案。2022年3月2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胜通集团已被东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司法解释,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裁定驳回国元证券的起诉。2022年3月9日,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2022年7月25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指令青岛市中院审理,2023年3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截至审计报告出具。